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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劳动考勤制度
2019-03-26 09:04   审核人:图书馆

许昌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

院政人〔2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感,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及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1、除专任教师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禁止在工作时间内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搞消遣娱乐活动。

3、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不准借故外出办私事。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否则,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5、上班时须着装庄重、整洁、大方得体;不得酒后上课;不得在课堂上抽烟;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手机;禁止在学校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严禁打骂斗殴。

第六条  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过失:

1、盗窃同事财物或所在单位财物,滥用或蓄意破坏所在单位财产;

2、违反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屡教不改(三次);

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学校或所在单位蒙受较大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4、涂改账单,伪造账目欺骗所在单位;

5、利用工作职权,收受他人金钱或实物,造成恶劣影响或侵害所在单位利益;

6、严重违法乱纪;

7、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

8、在所在单位内从事破坏活动、窥视所在单位业务秘密或泄漏所在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过失:

1、未经所在单位许可,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2、工作轻率或疏忽,导致严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3、故意填报不正确的个人资料;

4、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出示证明文件欺骗学校或所在单位。

一年内出现二次重大过失者,视为严重过失。

第八条  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过失:

1、无故缺勤、旷工;

2、在工作时间内行为不检;

3、所完成的工作达不到检查考核标准;

4、对领导、同事或服务对象不礼貌,态度粗暴。

一年内出现三次一般过失者,视为严重过失。

第三章  考勤

第九条  考勤签到。非专职教学人员必须上班签到;有授课任务的兼职教师不能签到的,由考勤员注明;专职教师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时间必须签到。

第十条  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各单位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等),必须据实填报。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履职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为:停发或扣发工资待遇。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作自动离职处理或开除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3、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6、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7、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8、坐班人员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或擅自离开岗位达1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半天处理。

9、无故不参加单位例会、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和组织生活者,每次按考勤旷工一天计算。

10、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1)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2)当月旷工6天及以内的,工资按日平均工资额的3倍按天扣发(含各种津补贴)。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违反教学、科研纪律,按学校相应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甚至截留外出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福利者,学校将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接受单位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学校再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严重过失、重大过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的不同,在年度考核时可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并给予不同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女职工生产、外出学习、出国(境)、向外应聘、向外借调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假满应按时销假,不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审批权限

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学校人事处备案;4天及以上至7天,由所在单位签字,经职能部门(科级干部经组织部、教师经教务处、辅导员经学生处、产假经校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请假在8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以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处级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首先经主管(联点)校领导与校党政正职领导(按系统)同意后,到人事处备案,请假4天及以上者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处级干部副职请假1-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联点)校领导同意,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副职请假4天及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主管(联点)校领导及校党政正职领导(按系统)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办理。

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5天及其以上的须到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假期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请休病假者,须将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请假条提交人事处。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事假。

1、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20天。请事假,当月6天以内者一般可不扣发工资,6天以上者月工资按下式发放:

实发月工资(含国家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月应发工资(含国家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1-n/30)

式中,n为事假天数,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活动的其他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需离开本市,应向所在单位领导书面请假,但不列入缺勤。不请假,因临时工作需要,又不能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病假

休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个月以内

不限

100%

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不满十年

90%

满十年

100%

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

不满十年

70%

满十年

80%

不限

癌症、精神分裂症

100%

注: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对因打架斗殴等非因公致伤者,不按病假对待;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正式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的,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8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对实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由校计生办审核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90天。

2、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省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可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试用期人员、受留校查看处分人员在留校查看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6、退休、退职人员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7、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教职工其直线往返路费经人事处批准,由财务处审核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为: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探亲假当年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丧假三天,家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七条  其他

1、职工被认定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第一次凭医院证明休假,妊娠不满2个月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休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以后的流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一年给一次产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休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超过次数、天数则按病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许昌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2012年5月2日

 

附件一:

许昌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所在岗位

请假前在岗状况

请假起讫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事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职能部门意见

组织部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计生部门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联点)校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党政正职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科级干部、教师、辅导员请假需分别经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在“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栏签署意见。2、病假需提交相关病历及近两个月内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3、产假须提交生育证明,首先到校计生办签署意见。4、需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依次经部门同意签字。

附件二:许昌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人事处(组织部):

我单位        同志已于     年    月   日按期回校报到工作,请予销假。

 

 

考勤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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