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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界关于两会声音
2015-03-17 09:23   审核人:

(一)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带薪休假

(二)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劳动仲裁难题

(三)两会的职工利益话题:同工同酬

(四)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看病难看病贵

(五)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农民工讨薪难

(六)中工时评: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神

(七)如何让“法”为职工权益撑开保护伞

 

 

工会界关于两会的声音

 

(一)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带薪休假

案例   

“别说休年假了,就连双休日,我也得随叫随到!”在一家小型建材企业打工的赵启明一提起带薪年假,就满脑门子官司。因为经常周末时涉及进货出货,赵启明的周末都过得不消停。一提起休年假的话头,老板就说:“休什么年假啊,趁着年轻好好干活好好赚钱!”当问起他是否不休年假能拿到300%的工资,“从来没有啊,都没听说过!”赵启明瞪圆了眼睛。记者建议他可以进行举报投诉,他说:“还是算了吧!举报了之后还不等着砸饭碗啊!为那点钱不值当的。”   

现状   

我国已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尽管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然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2013年,国家旅游局委托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仅占31.3%;同年,人社部调查显示,不同程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职工(含未休假但依法给予工资补偿的)约为50%.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从执行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以及一些比较规范的私企中,带薪年假贯彻的比较好;而一些中小企业、民企、私企员工以及数量和规模更为庞大的农民工、临时工群体等却难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代表委员建议   

邵琪伟委员建议:劳动法早就已经立法(确定带薪休假制度)了,关键是一个实施和落实的问题。希望各方面进一步引起重视,进一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邓小虹委员建议: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作出示范。   

杨元庆委员建议:要通过立法等法治手段来落实,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监督落实带薪休假的法律规章。   

李滨生委员建议:有必要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出补充规定。例如大量工作不稳定特别是就业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群体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适当降低资格门槛,让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有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职工也可享受带薪休假;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把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单位,限期作出整改。   

(2015-03-17来源:中工网)   

(二)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劳动仲裁难题

案例  

张先生反映,他跟着陕西铁道勘测有限公司干活已经有十多年,每次都是以口头协议形式结工资,之前都能按时结清。2013年,他与其他工人仍旧以协议工的形式到新疆去干活,去的时候承诺是150元每天,结果干活的第一个月却是100元每天,第二个月120元每天。回来的时候总共少给了他近3000元工资,找了几次负责人都没有要到,现在他不知道能不能要到钱,怎么要回来?   

本案维权较为困难,首先,张先生很难证明双方约定工资是150元每天;其次,张先生已经按较低工资标准领取了工资,行为上有视同认可的嫌疑;再次,当时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时间过去太久,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如果本案从新疆干活结束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话,劳动者将丧失胜诉权。   

请劳动者注意:第一、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工作地点等细节。第二、出现争议及时维权,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不要拖时间,避免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农民工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提前要留下充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能证明自己劳动的材料。   

现状   

目前,我国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但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使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诉讼3~6个月,第二审诉讼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案件处理缺乏监督机制,都导致了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效率不高,久拖不决。加上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往往以“未经过劳动仲裁”为理由拒绝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使劳动者陷入两难境地。   

代表委员建议   

朱正栩代表建议:劳动者往往因为维权程序环节太多、程序太烦琐、周期太长而难以维权。这其中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权的前置条件,但因为劳动仲裁的程序设置过于复杂,很多普通劳动者很难走完仲裁这个程序,维权自然更谈不上了。建议将仲裁由劳动者维权的“前置”条件改为“选择”条件,减少劳动者维权的环节,缩短周期,让法律能够及时保护那些真正受到伤害的劳动者。   

张渝田委员建议,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维权的法律效率,严惩恶意欠薪者。在农民工普法宣传中要重视案例的宣讲,在案例中贯穿法律知识,让他们知道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法、怎么用法维权。“在普法中,要重视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一个法律条文可能给人印象不深,但已经发生的反面案例能让人印象深刻。”   

施杰委员建议: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真正让劳动者来做选择究竟是选择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邹先荣委员建议:实际上职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立案,这都是职工自己的自由。我们要讲公平,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   

郭稳才委员建议:裁审之间对同一案件重复取证、重复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成为突出问题。   

潘晓燕委员建议:真心希望我们的职工能够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更顺利、更便捷。希望我们的呼吁能够引起重视,让更多劳动者能够受益。  

(2015-03-17来源:中工网)   

(三)两会的职工利益话题:同工同酬

29岁的小周在一家大型国企宁波分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年轻有为”是很多人对他的评价。但他自己却觉得憋屈得慌,当了主任还是“外人”。同一办公室的职员,还是他手下,每月比他多拿1500元。原因是小周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协议,是派遣工,而手下却是直接与分公司签合同,是正式工。  

还有许多种种的不公平:正式工统一安排住宿,派遣工没有;正式工的高温费是600元/月,派遣工没有;正式工每月5000元工资,派遣工却只有一半;就连中秋节发月饼,正式工的也比派遣工的高出几个档次……   

现状   

我国劳务派遣工到底有多少,目前尚无准确数据,有部门调查结果为近7000万,另一部门的调查结果称只有不到3000万。   

多数情况下,劳动派遣工即使与正式工工作内容相同,但底薪、年终奖、津贴及其他福利都低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周为劳动派遣工的标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事实上,一些企业在主要岗位、主要工种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如银行系统在柜员等主要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接近半数,电力系统在电网管理和维护上大都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代表委员建议   

张世平委员建议: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深入调查新规实施情况,破解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决困难,松绑国企工资总量控制,使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潘晓燕委员建议: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各项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保护措施,还是应当遵守。涉及到其他问题,还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得有法治观念。   

张明森委员建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工要同工同酬、超过用工比例10%的劳务派遣工一律要补订劳动合同。可是我们作为国企,工资总额、用工总量都是已经限定好的,不能随意增加。要想符合要求,我们就得把这些劳务派遣工都辞退了,这不是把好事儿变成了坏事儿了吗?   

徐德明委员建议:不顾国企的实际情况,机械的限定一个工资总额和用工数量,不妥当,还是应该实际出发,给国企一定的自主权,以解决国企大量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   

(2015-03-16来源:中工网)   

(四)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看病难看病贵

“我们单位一个主席,厅级干部,因为得到的大病医保补助非常少。为了看病把房子卖了。困难职工三分之一以上因病致贫。连厅级干部都可能因病致贫,普通老百姓在遇到大病时,难题就更大了。”   

现状   

我国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表明:在城镇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患者应该住院而不住院。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不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四川省总工会在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过程中发现,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困难职工,是因病致贫。   

代表委员建议   

杨金生委员建议:一般小病、慢性疾病应该在基层医院解决。建议适当增加投入,大力破除“以药养医”。   

孙丰源委员建议: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仍不高,且异地就诊治疗报销手续比较复杂,可先在一定区域内试点报销种类和比例的统一。   

郭新志代表建议:应解决基层医院的人才问题,提高乡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   

林绍彬委员:医保覆盖面增大与公民个人卫生支出增加并不矛盾。   

李绍霞代表建议: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基层医疗设施投入。二是合理设置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引导百姓根据病情分级转诊。三是加快基层医疗体系改革,在每一个县(市)设一个公立医院,同时,加大对民营医院扶持力度,强化监管。四是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的培养。出台相应的政策,在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扭转人才流失现象,鼓励医疗人才到基层工作。   

韦飞燕代表建议:90%以上的药品都有降价空间,价格砍掉50%,一点问题都没有。   

李钺锋委员建议:对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都有困难的人,兜底的“网”不能漏。   

干勇委员建议:可以引进第三方的互助基金,这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基金筹集时,政府出一点、企业出一点、职工出一点,本着救急的原则来提供给职工应急来看病,还是可行的。   

罗茂乡委员建议:还是要解决医药分开的问题,破除“以药养医”,降低虚高药价。   

(2015-03-16来源:中工网)   

(五)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农民工讨薪难

2014年11月,陕西长生建筑劳务公司与分包施工的工程队因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了争议。经宜君县相关行政部门协调,长生建筑劳务公司承诺尽快发放农民工工资。11月7日在工资发放现场,长生建筑劳务公司宜君西园小区项目部负责人许磊授意司机胡某,纠集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对准备领取工资的20多名农民工进行棍棒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多名农民工被打伤。15日,许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8日,铜川市、宜君县相关部门及工程承建单位向农民工足额发放欠薪232万元,并为受伤农民工垫付了医疗费。  

这是全国总工会公布的2014年度劳动违法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现状:  

我国农民工约2.7亿人。近年来在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方面取得一定进展。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全国共检查用人单位50.14万户,涉及农民工2223.86万人,共为150.29万农民工补发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108.87亿元。同时,加强劳动纠纷处理,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2013年共立案受理涉及农民工的争议案件29.7万件,涉及农民工39.8万人,追回工资报酬20.1亿元。  

2014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反弹趋势,拖欠工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较往年同期有所上升。从拖欠工资涉及的范围来看,欠薪问题仍然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也出现了拖欠问题,同时煤炭、冶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等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明显增多。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去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1.9万件。依法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判处罪犯753人。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代表委员建议:  

孙东林代表建议:目前农民工欠薪问题错综复杂,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层层垫资,层层拖欠,剪不断理还乱。这种情况需要从国家意志自上而下理顺关系,从顶层制度设计倒逼整个体系建设,需要住建部、人社部等部门从源头抓起。  

王俊峰委员建议:应该先从为广大的农民工普法开始,让农民工朋友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作为法律协会的一员,不仅要身体力行、志愿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服务,更要带动身边的同行,让更多的法律人士一起加入进来,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奉献自己的力量。  

向平华代表建议: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资质,给予降级或或者直接吊销,并从行政上、经济上、法律上等方面进行处罚。  

陈雪萍代表建议:政府对建设项目审批时,要注重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防止拖欠工程款……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要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杨志明委员建议: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力度,有关部门应重拳出击:第一,加大对拖欠重点领域的排查力度,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80%集中在建筑领域,应对建筑企业加大查处力度。  

(2015-03-16来源:中工网)   

(六)中工时评: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神

全国政协委员刘宗明在接受中工网记者专访时表示,那些为了生存、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有时为了讨要本应属于自己的血汗薪水,都不得不苦思冥想讨薪的手段与对策。对于那些毫无社会资源的农民工而言,需要有法律的制约,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还“流泪”。  

春节已过,年前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逐渐降温。回想节前,网上铺天盖地都是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新闻,既有对农民工讨薪难现象的强烈谴责,也有报道农民工为讨回薪水,迫不得已之下奇招、怪招层出不穷,还有为农民工过年回家买不到车票大声疾呼。  

农民工欠薪问题并不是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才会出现,这是一个经常性的问题。我国有农民工大约2.6亿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可以说每天都会发生,只是在过年过节的时刻,农民工更加的需要讨回薪水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这个问题就比较突出,更需要及时解决。  

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原因有很多,情况可能也比较复杂,固然有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但更多更主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企业资方违法成本太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相对高,再加上工程层层转包资金难到位,劳动力市场体制不够完善等等。  

对于农民工欠薪的问题,相关国家部门、组织积极出台文件,寻找对策,希望通过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全国总工会就下发了《关于切实促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个别企业恶意欠薪、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要依靠法律,运用法律,只有把法律作为武器,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农民工以幸福的蓝天。  

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指出,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  

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就是要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把劳动者的权益运用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固化。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一个陈年旧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但我们看到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希望,真心希望不仅是在工资拖欠,还有其他涉及农民工的问题上都能够有法律来保驾护航。什么时候农民工能够随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农民工的春天的就到来了,我们共同期盼着这个时刻的到来。  

(敦耳)   

(2015-03-09来源:中工网)   

(七)如何让“法”为职工权益撑开保护伞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2日电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两会期间,总工会界委员关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总工会界全国政协委员从法律制定、完善、执行以及劳动相关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提交提案,聚焦当下广大职工最关心的收入分配、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  

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陈荣书:集体协商立法,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最近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呈现出由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为主向要求增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转变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陈荣书表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形势发展和社会诉求变化,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制定集体协商法,围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有助于真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合理收入分配制度。”陈荣书表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中都有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相关的规定,但是相对分散,而人社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制定集体协商法已经具备现实条件。”陈荣书介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52.4万余份,覆盖企业686.4万家。随着集体协商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纷纷制定出台了集体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这些都为《集体协商法》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陈荣书提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尽快对《集体协商法》立法展开可行性评估,尽早启动《集体协商法》立法日程。  

修法  

全国政协委员郭稳才: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畅通职工维权路径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分化加剧。据人社部统计,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直高位运行。  

“依法维权途径是否畅通关系着劳动者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郭稳才委员表示,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目前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如果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劳动者维权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有的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十分不利。  

郭稳才以工伤案件举例,发生工伤后,企业通常会赖账,否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一方首先要打劳动关系认定的官司,经过一裁两审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进入工伤认定,企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后,进入赔偿阶段,赔偿金额又涉及仲裁诉讼问题。“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尽快审理结案,劳动者难以去找新工作,生活也无着落,快审、快结、快执行才是对劳动者权益最有效的维护。”  

郭稳才表示,我国将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其初衷是希望借助仲裁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的优势,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大多数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仲裁实际上变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权威性被削弱。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简便、灵活、快捷的特有优势难以发挥。即使是“一裁终局”制度,其狭窄的适用范围也严重限制了进入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造成该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调解制度,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进行了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郭稳才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完善调解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推动仲裁社会化,实现“或裁或审、裁审分立”,改进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制度,简化审判程序,设立专门法庭,建立及时、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执法  

全国政协委员董秀彬: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让法律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领域劳动争议持续高发,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是经济转型时期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但劳动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董秀彬委员表示,劳动法执法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劳动法、维护职工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上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距今已有10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在劳动法实施20周年之际,有必要再次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董秀彬表示,通过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律的贯彻落实。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有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用工,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各方面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协调发展的劳动关系。  

此外,董秀彬指出,2006年以来,我国劳动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多部劳动法律先后出台,劳动法制建设取得全方位的进展。但同时工资、集体合同、劳动监察、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层级低、效力弱等问题。《劳动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位置,近几年出台的各项劳动法律都与《劳动法》的内容直接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非常必要。“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全面深入地掌握和分析法律实施情况,将十分有助于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记者 韩柳洁)   

(2015-03-16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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